年1月,泾源县某投资公司与于某某签订一份《资金拆借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向于某某出借资金3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利率为6%,同时该投资公司要求于某某提供保证人担保,于某某遂找到朋友马某某与该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马某某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截止年2月,于某某向该公司偿还利息共计元。后该投资公司将于某某、马某某起诉至泾源县法院请求二人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
泾源县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某投资公司贷款对象主体众多,除了本案债务人于某某以外,原告近三年来分别向县域内多名不特定对象提供贷款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该行为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其与二被告签订的《资金拆借合同》、《担保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因此被告于某某向其偿还的元应认定为在赔偿资金占用期间按照月利率0.5%计算的损失外,其余部分属于返还本金。而保证人马某某因担保合同无效且其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最终判决被告于某某仅需向原告某投资公司返还元。
据悉,该案系泾源县法院审理的首例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案件。该案的成功审结,为今后我院审理该类案件提供了参考和指导,有力地制裁了部分未经批准经常从事放贷业务的职业放贷人通过诉讼滥用司法资源回收贷款的不当行为,有效地维护了法院良好的司法形象和社会公平正义,树立了司法权威。
信息:泾源县人民法院编辑:狐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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