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国内疫情频发,我县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增大。为快速、准确、全面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优化防控工作二十条措施,全力做好我县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筑牢“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安全防线,坚决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将依法严厉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不如实提供涉疫信息,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三、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核酸检测的;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的;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核酸检测证明、健康码、行程码、通行证的。
四、进出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以及社区、村镇、企事业单位等重点部位,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拒不配合或阻碍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人员登记,车辆检查,健康码、行程码查验,封闭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五、拒不配合跟踪追访、检疫排查、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健康监测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的;拒不遵守隔离点、封控区、管控区等重点风险区域防疫规定,违规聚集、串门、私自外出的;健康码赋码异常人员或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管理,经劝阻仍不改正的;拒不配合所在单位或乡镇、村(社区)闭环管理防控措施的。
六、按政府通告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者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的。
八、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其他严重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主动配合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携手共筑疫情防控的坚强防线。
特此通告
泾源县人民法院
泾源县人民检察院
泾源县公安局
年11月26日
原标题:《关于依法严厉打击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