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源县某村村级发展资金互助社理事长马某犯挪用公款罪,被泾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被告人马某利用其担任泾源县某村村级发展资金互助社理事长职务上的便利,先后采用伪造贷款农户花名册,冒用他人名义的方式分别于年1月挪用该社38万元,于年1月3日归还,年1月挪用该社40万元,于年12月14日案发后归还,两次挪用时间均超过3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村级发展资金互助社的成立本意是在响应国家扶贫政策,为需要发展的群众提供资金支持,被告人马某作为理事长本应恪尽职守,为人民群众脱贫谋福利。但马某甲利用其担任村级发展资金互助社理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了一己之私,弃党纪国法于不顾,弃互助社的规章制度于不顾,弃人民群众利益于不顾,挪用村级发展互助社资金共计78万元,且时间超过3个月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被告人马某挪用的款项属于扶贫款的从重处罚情节,以及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归还全部侵占款的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泾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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