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简要案情:年01月02日16时30分许,南国某驾驶蒙AAP号轻型栏板货车沿原州彭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固原市原州区彭堡镇街道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海某驾驶的宁DBS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南国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责任追究及后果: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且驾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南国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海某无责任。给予南国某驶证记十四分罚款两千零五十元的罚款。
案例二:
简要案情:年01月12日08时47分,王某驾驶宁DAK号小型轿车沿固原市原州区六盘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六盘山路与西关街交叉路口处红灯亮时继续通行时,与沿西关街由北向南行驶的吕福某驾驶的宁DG号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吕福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王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王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其第(一)项“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王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吕福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例三:
简要案情:年12月12日08时21分许,高某驾驶宁DDF号小型轿车,沿青兰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高平街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沿同向行驶的杜某玲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乘车人:段某)相撞,造成杜某玲、段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高某霞通过交又路口时未停车暸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当事人高某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之规定。当事人高某霞负全部责任,杜某玲无责任,段某无责任。
案例四:
简要案情:年1月8日15时30分,李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15V70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泾源县龙潭街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龙潭街嘉鑫综合商店门口路段,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拟左转弯的杨伟某驾驶车牌号为宁DY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在杨伟某正准备转弯时,李某没有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并且超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杨伟某在转弯时没有提前一百五十米或者一百米开启转向灯,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杨伟某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一百五十米至一百米开启转向灯。”之规定。李某负主要责任;杨伟某负次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九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条第(三)项,对李某驾驶机动车在泾源龙潭街东平路十字路口米处实施前车左转弯时超车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项、五十一条第三项、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第一款、六十一条第五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第八十九条第(四)项,对杨伟平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元罚款,驾驶证记1分。
案例五:
简要案情:年01月07日10时32分,在彭阳兴彭大街--安定路口10米路段,丰某某骑两轮电动车,沿彭阳兴彭大街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上述路段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过路口时,与沿安定路由北向南行驶直行通过路口的杨某驾驶的宁DW号小型轿车侧面相撞,致丰某某受伤,两车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丰某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逆向行驶且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当事人丰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杨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违法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丰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在本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案例六:
简要案情:年12月9日11时,马某驾驶号牌为宁AAE的轻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沿青兰线行驶至东坪巷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号牌为宁DW的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马某驾驶机动车在路口未让行右方车辆,当事人王某进入路口未减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马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王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马某和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案例七:
简要案情:年12月29日20时45分接固原指令,在隆德县一小路口两辆轿车(宁DL、车号不详)相撞,无人受伤,一辆逃逸。经调查年12月29日20时43分柳彦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A08E0A号小型轿车,沿隆德县文化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观泉路十字路口处逆向行驶,遇相对方向李某驾驶的宁DL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后,柳彦某驾驶的川A08E0A小型轿车逃逸。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柳彦平无有效机动车且肇事逃逸是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柳彦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壹仟伍佰元;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罚款贰仟元,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罚款贰佰元,上道路行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罚款贰佰元。综上所述,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柳彦某合并执行处以罚款叁仟玖佰元行政拘留二十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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