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明知他人饮酒仍让其驾车是否构成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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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喝了酒,仍将车辆交给对方驾驶,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近日泾源县人民法院判处这样一起危险驾驶案。

法院认为,禹某缺乏交通安全意识,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对他人财产及生命造成潜在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马某作为车主,明知驾驶人禹某喝了酒,仍将车辆交付给禹某驾驶,其行为为驾驶人禹某提供了帮助,构成了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当庭判处被告人禹某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年4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与朋友余某在泾源县餐厅吃饭饮酒,当晚21时30分许,余某打电话叫来被告人马某,被告人马某驾驶宁A某号“江西五十铃”牌轻型栏板货车到餐厅,被告人禹某与余某继续饮酒。22时30分许,余某与被告人禹某、马某离开餐厅后,被告人马某驾驶宁A某号“江西五十铃”牌轻型栏板货车载余某行驶一段距离后,被告人禹某提出想要驾驶货车,被告人马某同意,后被告人禹某驾驶该货车,行驶过程中被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禹某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显示84毫克/毫升。随后民警带被告人医院抽取血样待检。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禹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4mg/mL。二名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驾驶人在饮酒的状态下,对自己的行为认识比较模糊,自制能力下降,极易出现交通事故,给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埋下极大隐患。许多人在明知驾驶人处在饮酒甚至是醉酒的情况下,仍然坚持怂恿驾驶人酒驾,一定程度上对交通事故起到了姑息纵容和推波助澜的作用,驾驶人饮酒后,同行人如果对驾驶人进行善意劝阻或者制止,则有可能避免不必要的伤亡,降低了道路交通安全风险,保护了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既要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同时,也不能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教唆、胁迫饮酒的人驾车,更不能明知驾驶员要驾车出行,仍劝其喝酒或者胁迫、刺激其饮酒。

(文:赫泽玲)

原标题:《以案释法

明知他人饮酒仍让其驾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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