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源县森林草原禁火令
当前,我县已进入森林草原防火高危火险期,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防控森林草原火灾,保护全县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的有关规定,泾源县人民政府决定,发布森林草原禁火令。
一、禁火期:年1月15日至年4月15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林草区。
三、禁火期内,凡进入森林草原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草区(地);
(二)严禁在林草区(地)内吸烟、野炊、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烧山驱蜂驱兽等;
(三)严禁焚烧农田地埂、稻草、秸秆、草木灰、树叶、干柴等可燃物;
(四)严禁上坟祭祖时烧香、点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五)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及使用枪械、电网等非法工具狩猎、燃放孔明灯等行为;
(六)严禁未经泾源县林业和草原局批准,擅自炼山等生产性用火行为;
(七)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从事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四、在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要严格执行“泾源县森林草原防火通告”的规定。
五、违反本禁火令者,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惩办查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及领导干部有违本禁火令者,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进入林草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担负有森林草原防火的责任与义务。凡阻挠、妨碍相关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七、森林、林木、林地、草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防火责任。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局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草原火灾的防控力度,及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应及时做好扑救及善后工作。
九、各乡镇要成立禁火队,实行森林草原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野外巡查,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特别要做好重点林区、景区的火源管控;对辖区内的痴呆、聋哑、精神病等人员要指定专人监控。森林草原防火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火源进行严格管理。
十、要加大防火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手机短信、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让森林草原防火家喻户晓。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立即报告。
十二、本禁火令适用于全县所有林区(地)、草原区(地)。
十三、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草原火情火灾举报
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
县自然资源局:—
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
泾源县人民政府
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