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交警曝光4月份典型事故案例澎湃在线

新疆治疗白癜风医院 http://news.39.net/bjzkhbzy/180331/6139272.html
                            

案例一:

简要案情:年04月02日21时55分许,杨兴某驾驶宁AAZ号小型轿车,沿固原市原州区C线由南向北行驶至OKM+M(国原市原州区头营梁)路段时,与停放在道路东侧的海某驾驶的宁DBV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杨兴某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mg/ml,经血液检测,乙醇含量为mg/ml。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杨兴某在驾驶机动车期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存在侥幸心理,是形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杨兴某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杨兴某: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

简要案情:年03月02日11时10分,闵向某驾驶宁DV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固原市原州区北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原州区民生路交叉路口时,与沿民生路由东向西行驶的马启军驾驶的宁DS号小型轿车(乘坐马春某)相撞,造成马春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闵向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交叉路口未确保安全,超速行驶是造成本起道路事故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闵向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信号灯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明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及其第六款“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减速慢行,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四十公里。”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其第(一)项“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闵向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马启某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案例三:

简要案情:年2月25日12时45分许,刘某逸驾驶宁DEU号小型客车,沿原州区固将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城村委会门口左转弯时,与沿固将路由西向东直行的马某昌驾驶宁DAXXXX号轻型栏板货车相撞,造成刘某逸、马某昌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刘某逸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全部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当事人刘某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当事人刘某逸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马某昌无责任。

案例四:

简要案情:年02月13日20时10分,刘利某驾驶宁DK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原州区开城镇小马庄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肇事路段处,与由东向西的赵越驾驶的宁DDE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将刘利某带回大队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mg/ml,经聘请甘肃科诚司法鉴医院提取的刘利亮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mg/ml,属醉酒。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刘利某醉酒后未戴头盔驾驶机动车且未靠右侧通行,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当事人刘利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当事人刘利亮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赵越无责任。

案例五:

简要案情:年4月11日17时08分,马永某驾驶宁DCY的小型客车,沿泾源县龙潭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泾源龙潭街荣盛路十字路口3米施工路段时,与于五一驾驶的宁DT的小型客车,沿泾源县龙潭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无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马永某驾驶机动车在有交通信号灯的施工路段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是造成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于五某驾驶机动车在有交通信号灯的施工路段驾驶机动车直行行至十字路口时,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是造成此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当事人马永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地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当事人于五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马永某负同等责任;当事人于五某负同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三项,对马永某在泾源龙潭街荣盛路十字路口3米实施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对于五某驾驶机动车在泾源龙潭街荣盛路十字路口3米实施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50元罚款。

原标题:《固原交警曝光4月份典型事故案例》

    


转载请注明:http://www.180woai.com/qfhqj/3243.html


冀ICP备2021022604号-10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