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县域调剂使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为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县域有偿调剂。该细则的出台,为宁夏依法依规开展跨县域调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及资金收取工作明确了操作路径,提供了制度保障。
根据《细则》,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县域调剂使用,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县(区)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在满足当地农民生产生活、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发展用地后节余的指标,在其他县(区)有偿调剂使用。
《细则》明确,宁夏节余指标跨县域调出节余指标只适用于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9个脱贫县(区)。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节余指标跨县域调剂实施监督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节余指标调剂资金监督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的实施。节余指标有偿调剂应当遵循尊重民意、维护权益,规划管控、统筹安排,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新区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细则规定,脱贫县(区)同时符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实施方案已经批准、节余指标已报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两个条件的,可以调出节余指标。脱贫县(区)在自治区范围内跨县域有偿调剂节余指标,县级人民政府承诺在1年内将拆旧区土地复垦并通过验收的,在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后即可以先行有偿调剂节余指标。同时规定了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的流程为:调出申请、审查确认、申请调入、签订协议、编制方案、上报批准。节余指标调剂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乡村振兴,优先和重点保障产生节余指标地方的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修复、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建设以及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等。
细则要求,加强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监督管理。调入节余指标的县(区)应在两年内安排使用节余指标;调出节余指标的县(区)要加强复垦耕地的后期管护,不得撂荒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双方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协议规定义务、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影响公平转让和秩序行为的行为,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两年内不得参加节余指标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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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宁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