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机动车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极不负责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守护广大群众的安全出行,泾源公安交巡警始终将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作为精准打击的目标,为警示广大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在此小编曝光近期一批酒驾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01
主要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简要案情:年6月27日0时17分许,马某某驾驶牌号为宁D的小型汽车行驶至西苑路与香水街十字路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马某某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36mg/ml,属饮酒驾驶机动车。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马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元罚款,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其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
02
主要违法行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简要案情:年6月27日0时35分,李某某驾驶牌号为渝C的小型汽车沿泾源县兴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体育馆西门口处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被在此路段进行路检路查的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李某某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21mg/ml,属饮酒驾驶机动车。
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李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元罚款、行政拘留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元罚款、行政拘留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对李某某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元罚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李某某依法处以元罚款,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03
违法犯罪行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简要案情:年6月27日0时40分,马某某驾驶牌号为宁D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南环路绿洲豪庭南门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马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4mg/ml,经对抽取的马某某血样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其体内乙醇含量为97mg/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处理情况:目前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泾源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04
违法犯罪行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简要案情:年7月13日05时45分,李某某驾驶宁A号小型轿车在八方隆商贸区内与宁A号轻型栏板货车、宁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李某某有酒后反应。后将李某某带至交警大队,经对李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mg/ml,经对抽取的李某某血样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其体内乙醇含量为mg/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处理情况:目前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泾源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05
主要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简要案情:年7月16日0时30分许,鄢某某某驾驶牌号为宁D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富强路与滨河路T型路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鄢某某某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22mg/ml,属饮酒驾驶机动车。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鄢某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元罚款,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其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
06
主要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简要案情:年7月16日0时31分许,马某某驾驶牌号为宁A的小型汽车行驶至香水街与西苑路十字路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马某某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28mg/ml,属饮酒驾驶机动车。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马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元罚款,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其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
酒驾危害特别大,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出现交通事故机率破坏力极大。再次提醒司机朋友,为了他人和自身的安全,不要酒后驾驶车辆。
原标题:《泾源辖区近期酒驾违法犯罪行为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