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源县法院受理一起原告陈某与被告银川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原告陈某于年3月经招聘进入被告银川某公司工作并被派驻至泾源县从事系统运维工作,后于同年7月因故离职。陈某于8月3日以银川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泾源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赔偿金等。泾源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以“本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为由,于8月15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陈某遂将银川某公司诉至本院。
本院在审查本案后发现,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考勤签到册等证据,能够确认原告陈某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泾源县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规定,泾源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为案涉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陈某提起的劳动仲裁争议有管辖权。
本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告知原告陈某再次向泾源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向泾源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书面通知。泾源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表示会依据当事人申请重新启动仲裁程序并会在仲裁决定作出后三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法院。
该劳动争议审查意见书的作出和送达在泾源县法院尚属首例。该劳动争议审查意见书的作出,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对劳动仲裁机构规范仲裁提供了指导和监督,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撰稿
丁宁
编辑
马晓燕
审核
王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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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泾源县法院发出首份劳动争议审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