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消费者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主体,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事关国计民生和经济发展。近年来,宁夏各级法院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坚持把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立足审判密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网,妥善审理化解各类服务消费合同纠纷和侵权案件,有力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障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又到一年“”,即日起对全区各级法院审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进行连续发布,通过以案释法、以案说理,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度,营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努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一购买有禁止添加材料的食品如何维权?
被告安徽某公司在被告北京京东公司的网络平台经营专营店。原告刘某于年1月9日、1月22日在该专营店分两次购买“金箔樱花酒原装果酒玻璃瓶礼盒ml低度甜酒女士酒”28瓶,共支付货款.99元。刘某收到货物后认为该果酒中添加“樱花”“金箔”成分,而根据相关规定,“樱花”“金箔”均属于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材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安徽某公司退还其购物货款.99元并向其给付货款十倍的赔偿款9.9元,北京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徽某公司销售的果酒成分包含“樱花”“金箔”,“樱花”尚未在我国经批准为新资源食品原料,亦未列入《国家新资源食品目录》。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金箔酒”进行卫生监督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中明确答复“金箔既不是酒类食品的生产原料,也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当禁止将金箔加入食品中”。该果酒属于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北京京东公司在网站上公布了安徽某公司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尽到了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尽的合理审查、注意义务及信息披露义务。故判决安徽某公司向刘某退还货款.99元并给付货款十倍的赔偿款9.9元,刘某向安徽某公司退还货物,北京京东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元的,为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经营者在果酒中添加“樱花”“金箔”等食品禁止添加材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严重影响食品安全,法院综合具体案情,支持了消费者“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的诉求,有力打击了网络卖家利用线上交易模式进行不法销售的行为。
案例二旅游过程中受到损伤如何主张权利?
刘某购票进入某公园游玩,通过扫码支付的方式租赁骑骑智享公司投放在该景区的单车骑行,下坡时由于刹车失灵单车发生侧翻并致其受伤住院。刘某出院后就赔偿费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由骑骑智享公司、某公园、人保财险某支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元。
泾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某公园、骑骑智享公司分别建立旅游合同关系、租赁合同关系。刘某在使用骑骑智享公司所有的单车期间因刹车失灵车辆侧翻而受伤,该公司应当向刘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理费用。某公园应当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判决骑骑智享公司向刘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元,某公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款项由人保财险某支公司直接向刘某赔付。案件上诉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的经济损失数额正确,根据骑骑智享公司与某公园签订的合作协议,改判骑骑智享公司向刘某赔偿元,某公园赔偿元,该款项由人保财险某支公司直接向刘某赔付。
本案系因共享单车在景区投放导致游客身体损伤所引发的纠纷。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判决骑骑智享公司作为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某公园作为景区经营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妥善解决了旅游产业中的消费纠纷问题,有力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报记者马荣
原标题:《守护消费安全践行司法为民——全区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一)》